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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理赔提供虚假伤残鉴定是否合理?

2021-01-12 分享到:

 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,经常会出现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的情况。当然,也存在一些人为了获得赔偿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伤残鉴定的情况!那么,保险理赔提供虚假伤残鉴定是否合理呢?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。

保险理赔提供虚假伤残鉴定是否合理?

  2015年3月,高某买断了交通事故伤者甲、乙、丙向交通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权,鉴定人员钱某明知高某专职从事保险理赔代理,在没有见到被鉴定人的情况下,仅凭高某提供的照片,出具了三名伤者“构成十级伤残”的鉴定意见。

  2016年5月,高某以甲、乙、丙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,并向法庭提供了钱某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,法院最后依据该伤残等级鉴定,判决保险公司向伤者多赔付人民币15万元。经查,钱某在鉴定中并未收取高某经济利益,只是在节日时收受过高某提供的海鲜等普通礼品。后经相关权威鉴定机构重新鉴定,上述三人均不构成十级伤残。

  【案件评析】

  案例中的钱某应该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,具体理由如下:

  第一,鉴定人员能够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。两高一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、律师特殊关系人、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》中对中介机构定义如下:本规定所称“中介组织”,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,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、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,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、评估、拍卖、变卖、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,故公证机构、司法鉴定机构参照“中介组织”适用本规定。

  第二,钱某对被鉴定人不构成十级伤残是放任的态度。钱某首先违反了鉴定的必要程序,没有见到伤者;其次,明知高某专职于保险索赔代理,高某对伤者是否构残有一定经验,如甲乙丙构成十级伤残而不让被鉴定人接受检查属于反常现象。

  第三,关于高某通过诉讼向保险公司骗的15万元可以认定为钱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。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一为10万以上,高某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,钱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对象是保险公司,钱某与高某系共同犯罪关系,本案高某骗取的15余万元可认定为钱某的违法所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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